本文目录导读: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5、热爱家庭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为家庭和学生提供专业、高效的指导服务。
1、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巧,具备一定的家庭教育实践经验。
2、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家庭教育政策、法规,了解家庭教育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3、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能力,能够针对家庭教育中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
4、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年龄、性格、兴趣等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和开展各类家庭教育活动,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6、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网络、多媒体等手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参加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2、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在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1、具有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者,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免试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考试。
2、对于具有特殊才能或者取得突出成绩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3、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书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级别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4、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