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广告宣传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病历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职工培训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