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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细则
1、为了激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1、奖励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2、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学兼优;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无违法违纪行为。
1、评选程序:
(1)每年9月,我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发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程序等事项。
(2)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成立评选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条件,对学生的学术成绩、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4)各学院评选小组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5)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公示。
2、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我校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名额分配比例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奖学金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
2、发放办法:
(1)获奖学生在每年11月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领取奖金。
(2)获奖学生须在收到奖金后签订《国家励志奖学金协议书》,承诺在毕业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回原籍或就业地工作,为祖国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学金资格。
1、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实行民主评议制度。
2、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真正需要的同学,发挥激励作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